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原检验有效期在注册登记之日以前的,调整至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原检验有效期在注册登记之日以后的,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调整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检验有效期在2005年1月1日前的机动车,需按机动车行驶证副本签注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进行本周期定期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进行补检。 检验合格标志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到辖区大队车管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原营运汽车季度、半年度检验的规定和红色的《检验合格证》废止。 民警在路面执法中,以“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是否有效作为执法依据。对超过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的未检机动车,不作处罚,只通知其参加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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