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部分道路及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原因。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好,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环境噪音污染,尤其是机动车喇叭噪音,是困扰着普通群众多年的顽疾,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从互联网上开展的专题调查情况看,46.3%的被调查者认为影响我市环境的最大噪音污染是机动车鸣喇叭,70%以上的被调查者赞成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各有车单位、大专院校、专家学者的反馈意见也一致认为在我市部分城区范围内的道路实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措施是必要可行的。同时,实行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的措施,不但是顺应民意、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的需要,也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创建环保城市的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历来十分关注环境噪音扰民的问题,多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整治环境噪音工作。今年初,市政府把市区部分道路范围实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管制措施,作为整治噪音污染的内容之一,明确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要求大张旗鼓地进行环境噪音污染的整治。因此,当前发布禁鸣通告,实施机动车禁鸣工作是贯彻市政府工作报告,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二、关于禁鸣区域的说明。 1997年5月2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部分道路鸣喇叭的通告》和2004年10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部分道路鸣喇叭的公告》所明确的禁鸣范围是以道路为主,呈线条状对城区部分道路上机动车鸣喇叭进行了限制,机动车驾驶员在遵守上述规定时,需对禁鸣路段全部牢记,难度较大,同时,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也有扩大禁鸣区域的要求。因此,在确定《通告》范围时,将禁鸣范围划定为区域性禁鸣。 《通告》规定的禁鸣区域是以下列道路为限围成的环行区域: 发展大道、汉西路、建设大道、建一路(?~口区)、江汉二桥、二桥路、龙阳大道、东风大道、车城北路、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沌口路、长江路、白沙洲大桥、武咸公路(中山路至白沙洲大桥段)、中山路、雄楚大道、民族大道、南湖南路、光谷大道、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东路、沿湖路、徐东大街、友谊大道、厂前路、冶金大道、沿港路、建设八路、临江大道、长江二桥、黄埔大街等。 在上述道路及该道路围成的环行区域内一律禁止鸣喇叭。但正在施工的道路如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喇叭。 三、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通告》所指特种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特种车辆具备下列条件时,在《通告》第一条所列道路及环线区域内行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 (一)执行紧急任务; (二)遇交通受阻; (三)当日6时至22时时限内行驶。 四、机动车辆安装喇叭的声级标准规定。 《通告》所称“国家规定的声级标准”是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8.5.1.2规定“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A)~112 dB (A),对其它机动车为90Db(A)~115dB(A)”。对于不符合该标准的机动车喇叭,车辆所有人应自《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国家标准。 五、处罚规定。 《通告》所称“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有两类,分别处罚如下: (一)在禁鸣道路或区域内鸣喇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100元罚款。 (二)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100元罚款。 (三)驾驶喇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声级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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