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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许可
2007-11-15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
    相关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二、受理部门
    辖区交通大队或武汉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办证大厅交管业务窗口(运输目的地为武汉)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跨区的市运输需要勘查核定行驶线路的,在5至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跨省运输需要勘查核定行驶线路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申办应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二)、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三)、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五)、驾驶人的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六)、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六、办理流程
    (一)、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也可以提出异地领证的书面申请(涉及禁行路线、区域的除外),并填写《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异地申请表》,经同意后由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二)、运输目的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异地领证书面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异地领证申请的,应及时告知运输单位向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异地领证申请并书面委托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被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委托。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一律不得申请异地委托。
    (三)、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15天。
    2、对其它申请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再予以批准签发《通行证》。
    3、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扣防护品后,重新受理申请。
    4、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十二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运输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五)、符合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通行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行证专用章”
    八、文书
    使用公安部统一文书
    九、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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